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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旅行社许可证,畅享优质旅行全方位服务

旅行社许可证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若欲后期升级为国际旅行社资质,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50万。

固定经营场所:出资人或旅行社拥有产权,或者租用且租期从提交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必要营业设施:

有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二、办理材料

设立申请书: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基本情况、拟设立的旅行社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场所佐证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营业设施设备佐证材料:包括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等的清单和照片。

法定代表人资料: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经理、计调、导游人员资料说明:至少三名持有导游证的导游的导游证、简历、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

企业章程: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股东信息等。

出资人身份证:提供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告知承诺申请书:部分地区可能需要。

三、办理流程

核名: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名,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申请: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三份,并按照填报要求如实、准确填写资料。

材料初审:市旅游局首席代表对事项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将申报材料报本市旅游局。

现场勘查:本市旅游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审批小组成员到拟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批文,并通知申请人。

领取批文:批准成立的旅行社,申请人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领取同意成立旅行社的批文。

缴纳保证金:持批文到本市旅游局办公室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

办理许可证:持批文到本省旅游局办理《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备案:持许可证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盖章、备案。

购买保险:及时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备案。

录入导游信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必要的导游调入旅行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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